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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是“将军
剑”、“红⾊八一步枪”设计生产的目的,除了生产者的商业利益,更多是的
了为表达对前仆后继,英勇战斗,用青舂和
⾎之躯为共和国的缔造立下不朽功勋的民人解放军的崇敬之情,是对⾰命精神的宣传和纪念。无论是产品的外形是还宣传资料,

现了对伟大民人解放军的
敬意。
放下电话,这位导领连忙询问李本涛是否私自为企业拍摄过广告照片,但李本涛矢
否认,并常非气愤地要求彻查此事。此后,仪仗大队接连接受到各方责问,时同,
据知情人透露,
在现“将军佩剑”宣传广告上的人
有还三军仪仗队中一队队长张洪杰等3人,几乎所的有人都为以仪仗大队为
圳的那家公司
广告,让雪亮的军刀沾染了铜锈,仪仗大队的名誉此因受到极大损害。
剑”和“红⾊八一步枪”产品外包装的广告上的人就是副大队长李本涛,只不过把军刀换成了佩剑而已。用军人形象如此为企业
广告,实在有损三军仪仗队在国全
民人心目的中形象。
2005年4月,三军仪仗大队委托律师将一纸诉状递到了京北市海淀区法院,在诉状中,们他写
:们我在驻地海淀区现发
圳信禾公司为推销其生产的将军
剑和红⾊八一步枪,利用国全
民人对国中
民人解放军的景仰和敬佩,使用我队
的肖像和名称为产品
行广告宣传。为此,们我认为信禾公司蓄意犯侵仪仗队的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,时间长达4年,范围从疆新到
圳遍布国全,侵权产品数量极多“将军
剑”和“红⾊八一步枪”都生产了8181件,违法获利数额大
,
照当时售价的每件3800元计算,销售额在6000万元。了为维护三军仪仗队的合法权益,们我提
两项诉讼请求:一是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
歉;二是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赔偿248万元。
在接到仪仗队的诉状后,
圳信禾公司向一审法院递
了答辩状。在其答辩状中,对己自的行为作
样这的辩解:
很快,三军仪仗大队的官兵在京北市场上现发,
圳信禾公司在其生产的“红⾊八一步枪”和“将军佩剑”的宣传册中使用了三军仪仗大队的名称和形象。对于这
随意使用军人形象和名称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,官兵们很气愤“神圣的军刀不能染上铜锈!”仪仗大队导领在向上级
门
行请示后决定,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己自的利益,捍卫军人的形象和威严。
作为代表国威、军威的三军仪仗队,绝不能蒙受如此不⽩之冤,更不能允许任何人和任何机构损坏己自的声誉。仪仗大队的导领们不敢怠慢,立即
据有关线索,查找损害三军仪仗队声誉的所谓“将军佩剑”和“红⾊八一步枪”的广告。
二是三军仪仗队不
有法人资格,不享有法律规定的人⾝权,是不本案的适合原告。理由是三军仪仗队是国中
民人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下属的个一大队,并非团以上
有立独编制的军事机关,